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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提高安全意识, 谨防电信网络诈骗
作者:佚名 日期:2021年10月12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近期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演变、持续升级,给公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我院持续开展“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认真普及电信网络诈骗知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杜绝和防止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

今天为大家分享几个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正确认知和防范诈骗风险,不给骗子任何可乘之机!

冒充女性诈骗案

案例1:2020年6月,被告人蔡某某以女性身份在网上认识被害人郑某某并互加微信好友。蔡某某一开始先通过微信聊天博得郑某某好感,逐渐发展到微信向郑某某借钱,要求郑时鹏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给他,从几十元慢慢到几百上千元。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蔡某某通过微信编造没钱看病、没钱还债、没钱交房租等各种理由来博取郑某某同情和信任,骗取郑某某钱财。经统计,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或红包被蔡某某骗取合计91015.76元。 

鼎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女性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91015.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作出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判决。

案例2:2020年10,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抖音平台冒充女性来吸引男性粉丝被害人彭某某与郭某某通过抖音平台私聊建立了微信好友关系。郭某某自称是单亲妈妈,通过亲密聊天博取了彭某某的同情与爱慕。同年11月初,郭某某见时机成熟,于是捏造了其父亲住院动手术不够钱交费的理由向彭某某借钱,又按照彭某某的要求展示了伪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身份证照片。彭某某信以为真,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郭某某。事后,被告人郭某某为逃避追究,注销了上述用于诈骗的微信账户。

鼎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女性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作出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  

典型意义:

“微信”“抖音”“QQ”等社交软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非常普遍,许多人使用社交软件聊天来分享日常生活从而增进感情,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点来实施诈骗,虽然这一伎俩已不新鲜,但仍然频频有人中招。值得人们深思的是:网络社交工具确实使人们可以更加便捷的交流、交往,但其游离于真实社会之外的虚拟性,也使部分心怀不轨的不法分子能更轻易取得他人信任。因此,提醒广大网络社交工具使用者,网络交友需谨慎,诈骗行为人往往通过网络将自己包装成温柔漂亮的女士或是相貌堂堂的男士,编造虚假身份,通过网上聊天软件平台与被害人结识,与被害人进行网络交流,在骗取对方信任后,选择时机提出借钱应急、急需医疗、家庭事故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甚至诱惑被害人参与投资理财、网络赌博等骗局,大家务必要提高辨别能力,谨防被骗,免得人财两空,追悔莫及。一旦发现上当受骗,要第一时间报案,积极协助警方调查取证,最大限度给自己挽回损失。

帮助信息网络诈骗案

案例3:2020年8月,被告人詹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并以每张 8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陌生男子。经查明,上述三张银行卡均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卡内流水金额达到 2286807元,接收被害人资金至少187588元。

    鼎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作出被告人詹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

案例4: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在广州市某一楼房寻找兼职,招聘方一名男子提出要陈某某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和密码。陈某某在意识到提供银行卡和电话卡可能被对方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于当天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并将卡和密码交给该名招聘方男子。自此以后,陈某某提供给他人的上述两张银行卡被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利用,导致19名被害人向上述银行卡转账。经统计,陈某某名下的上述两张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06713元。

鼎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支付结算数额206713元,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作出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

    典型意义:电信网络诈骗存在作案手法隐蔽、作案目标和对象范围广泛等特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电信网络诈骗至关重要的一环,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群众贪图小利的心理,以诱人的价格或条件收购银行卡、手机卡等,然而正是帮助者提供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帮助,使网络诈骗犯罪得以顺利实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扩大。为依法惩治相关网络犯罪活动,保障网络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着“断卡”“清网”等行动部署的展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2020年以来热度较高的罪名,在此也提醒大家,要进一步增强防范电信诈骗的意识,提高识别诈骗、预防诈骗的能力,切忌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出售个人信息,要知道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也会构成犯罪,发现相关违法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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