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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公开宣判一宗涉恶案件
作者:佚名 日期:2019年01月03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近日,我院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谢某良等5人进行公开宣判,依据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分别判处三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10000元至40000元的罚金。该案是今年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院公开审理并宣判的首宗涉恶案件。

2007年前后,肇庆市鼎湖区水坑二居委会部分谢氏村民在未依法登记的情况下,自发成立“水坑谢氏宗亲联谊会明堂”这一非法组织。从2015年初开始,以被告人谢某良为首、被告人谢某泉、谢某细、谢某文、谢某生,以及谢某恭、谢某舫、谢某成、谢某强等人(后四人另案处理)逐渐形成恶势力团伙并实际控制了“明堂”。该团伙成员经常聚集在被告人谢某良经营的银城大排档商议相关事宜,“明堂”的资金由被告人谢某泉负责管理,相关收支凭证由被告人谢某细负责管理。2015年至2018年2月间该恶势力团伙利用谢氏宗族势力“明堂”的名义强行向水坑二幼儿园负责人被害人李某珍多次收取租金,同时使水坑二幼儿园搬迁,采取威胁、锁门、堵塞等手段多次实施了扰乱该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良为首、被告人谢某泉、谢某细、谢某文、谢某生等人结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利用宗族势力,采用威胁等手段,在本区域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强行收取他人的租金96000元,数额巨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此外,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五被告人又多次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惩处。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我院依法作出判决。

我院高度重视此次涉恶案件的审理工作,多次召开庭前审理分析研判会,对庭审、安保、后勤保障等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精心制定了预案,确保庭审和宣判顺利进行。该案的公开宣判,体现了我院打击涉黑涉恶犯罪行为的强大决心,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形成对黑恶势力的强大震慑。

今后,我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以及上级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部署,坚决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出声势,扫出成效,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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