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公开宣判了一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因拒不到庭,拒不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图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在我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该案源于被告人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我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判决,判令陈某向蒲某支付截至2016年3月28日的医疗费127008.32元。后蒲某再次向我院起诉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后续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我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判令陈某向蒲某支付损失851686.57元,陈某对该判决不服,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判决,判令陈某向蒲某赔偿685568.97元。然而,判决生效后,陈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蒲某无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干警多次与陈某、蒲某联系,试图使双方达成和解,但未果。后我院依法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令等文书,虽然陈某有固定收入,但陈某始终拒绝履行义务,在限期内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我院多次到陈某家中调查其财产情况,且经查询,陈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后陈某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2017年11月,我院将该案材料移送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2018年4月30日,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依法对陈某进行刑事拘留,查明事实后于2018年5月11日依法逮捕陈某,并将卷宗材料移送鼎湖区检察院,鼎湖区检察院依法向我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在羁押期间,其家属与蒲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家属代其一次性赔偿蒲某23万元,得到了蒲某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图为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供认事实)
“都怪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我还以为这样没什么大不了,不知道这样就是犯罪,现在后悔也晚了。”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不上诉。
该宗“拒执罪”案件的开庭审理及公开宣判,警示了其他的被执行人,欠钱不还也会构成犯罪,代表正义的法槌将毫不留情敲碎任何规避执行的耍赖、逃避、侥幸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