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胁迫收“保护费”被以抢劫罪公诉
案件在鼎湖法院一审开庭
8月24日,鼎湖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宗抢劫案。被告人陈某明,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鼎湖人;陈某文,1987年9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鼎湖人。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文、陈某(另案处理)到鼎湖区桂城某烧烤档吃宵夜直至次日凌晨2时许,当其他客人都走完了,三人向档主要求在其档口卖啤酒收钱,并提出要给烧烤档“看场”,每个月收取1000元“保护费”,当档主表明不需要人“看场”时,陈某文就砸烂一只啤酒瓶并架住档主的颈部威胁,档主被逼拿出1000元交给陈某明。接着三人又向旁边的麻辣档档主收取了1000元“保护费”,并扬言:这些档口由他们看,有事找他们,每个档口每个月交给他们1000元“保护费”,每个月的5号来收钱。之后,三人开摩托车离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文向他人索取“保护费”未得逞遂使用暴力胁迫,当场强行索取2000元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庭审中,陈某明提出了自己只是卖啤酒收钱,钱是档主自愿给的。陈某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陈某文的辩护人提出了陈某文只是敲诈勒索不是抢劫的辩护意见。
鼎湖法院对本案将择日宣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财物的,以抢劫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