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执行裁判文书 >> 2013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3肇鼎法执字第79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09月27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肇鼎法执字第79号

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46年11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XXXXXXXX。

申请执行人李XX,女,汉族,1956年9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叶XX,女,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住武汉市XXXXXXX。

申请执行人金XX,男,汉族,1997年10月14日出生,住住武汉市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叶XX。

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肇庆市坑口XXXXXXXX。

申请执行人XX等四人与被执行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忠成应在判决书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309408.11元,本院于2013320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XX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上述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肇鼎法执字第79号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一日 

书  记  员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