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肇鼎法执字第107号
申请执行人左XX,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7,汉族,住高要市XXXXXXX村28号。
被执行人官XX,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XXXXXXXX城。
申请执行人左XX与被执行人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官XX应在调解书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左XX与被执行人官XX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左XX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官XX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肇鼎法执字第107号案执行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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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