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肇鼎法执字第75号
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1952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XXXXXXXX号。
被执行人麦XX,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XXXXXXXXX街23号。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麦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麦XX已履行赔偿义务,将赔偿款人民币5023.4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XX,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肇鼎法执字第75号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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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