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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鼎行初字第3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10月13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鼎行初字第3

原告:肖*元,女,汉族。

被告: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洪,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坚,男,是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祖勇,男,是肇庆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职员。

第三人:黄*发,男。

委托代理人:曾*,广东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元诉被告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黄*发撤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元20113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元撤回对被告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黄*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元负担。

 

 

        陈小凤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张晓莉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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