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 2012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2)肇鼎法刑初字第4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3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肇鼎法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东,男,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201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被告人彭*东在其租住的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办事处平湖一街一出租屋302房内发现了两小瓶冰毒,不知是谁遗留的,于是彭*东将这两小瓶冰毒藏匿在出租屋内,准备用于自己及其女朋友敖正素(已被行政拘留处罚)需要时吸食。2011年8月中旬一天,彭*东接受了一名绰号叫“开平仔”(真名不详,在逃)的人赠予的一包“麻花”(含有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和一大包“果仔”(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之后,彭*东将这一大包“果仔”用四个大小不一的白色透明玻璃瓶装起来,然后连同“麻花”一起藏匿在其租住的屋内。2011年8月23日,彭*东向一名绰号叫“高明仔”(真名不详,在逃)的人以9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包冰毒。得手后,彭*东就将其中的大包分成大小不一的18小包,再将另外一包分成大小不一的12小包,然后藏匿在其租住的屋内。2011年8月25日,彭*东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被抓获,并现场搜获毒品一批:白色透明晶体30包(净重28.13克)、白色晶状粉末1包(净重6.54克)、碎叶状物1包(净重1.11克)、白色透明晶体2瓶(净重10.89克)、红色药片状物4瓶(净重20.24克)。经鉴定,检出共净重65.8克的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共净重1.11克的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的物品(详见肇公(司)鉴(化)字[2011]130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东非法持有毒品冰毒45.56克、麻果20.24克、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1.11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东认为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正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彭*东在其租住的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办事处第一居委会平湖一街一幢出租屋的302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在被告人彭*东租住的出租屋内搜获白色晶体30包、白色晶状体粉末1包、植物碎屑1包、白色晶体2瓶、红色圆柱形固体4瓶。经鉴定,分别净重28.13克、 6.54克、1.11克、10.89克、20.24克,其中白色晶体30包、白色晶状体粉末1包、白色晶体2瓶、红色圆柱形固体4瓶,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65.8克;植物碎屑1包,检出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净重1.11克。

另查明:被告人彭*东在被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对其采用冰毒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即发现其有吸过毒品。

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抓获经过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移交清单、被告人彭*东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各证据之间能过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东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额达65.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法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 蕾

                            审  判  员   邱  *  林

                            人民陪审员   张  *  莉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  筠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