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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656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12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656号

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邓**,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男, 该社职员

被告:吴**,男, 

被告:罗*,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9元减半收取1004.5元,由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江    浩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人民陪审员    温 敏 思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覃 韵 芝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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