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624号
原告:叶**,女,汉族,
被告: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到民政部门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承担。
审 判 员 江 浩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 清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