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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558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12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558

原告:伍**,女,*

被告:冯**,男,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12月12日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儿子冯**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儿子冯**实际上一直都跟我在顺德居住生活和学习,现在儿子冯**由于就读初三了,为了方便他进行中考,经过我与被告协商,同意变更儿子冯**的抚养权给我,儿子冯**也愿意跟随我居住生活。因此起诉要求变更儿子冯**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我同意儿子冯**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1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儿子冯**(1997年9月1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因儿子冯**实际上一直都跟随原告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居住生活和学习,为方便儿子的升学,原告遂起诉请求儿子冯**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变更原告伍**与被告冯**生育的儿子冯**由原告伍**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自行处理

二、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伍**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江    浩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覃 韵 芝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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