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558号
原告:伍**,女,*
被告:冯**,男,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12月12日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儿子冯**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儿子冯**实际上一直都跟我在顺德居住生活和学习,现在儿子冯**由于就读初三了,为了方便他进行中考,经过我与被告协商,同意变更儿子冯**的抚养权给我,儿子冯**也愿意跟随我居住生活。因此起诉要求变更儿子冯**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我同意儿子冯**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1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儿子冯**(1997年9月1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因儿子冯**实际上一直都跟随原告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居住生活和学习,为方便儿子的升学,原告遂起诉请求儿子冯**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变更原告伍**与被告冯**生育的儿子冯**由原告伍**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自行处理。
二、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伍**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江 浩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覃 韵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