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何**(曾用名何**)女,
被告:黄**,男,汉族,
原告何**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我与被告在工作中相识恋爱,于2009年2月13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直至2010年间,由于被告沉迷于赌博并借下高利贷,夫妻由此发生争吵,甚至打闹。由于被高利贷的人上门追债,夫妻感情出现危机,我与被告于2010年3月开始分居,各自生活。我认为,夫妻已无感情,为此现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原告为证实起诉的事实举证如下:
1、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3、村委会证明,证明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及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
由于找不到被告黄**,本院于2012年4月7日依法登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给被告黄**,但被告黄**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进行答辩,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举证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在工作中相识恋爱,2009年2月13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由于被告沉迷赌博,造成原、被告夫妻不和。自2009年年底起,原告回广东省高要市娘家居住生活。2011年6月起,被告为了逃避追债离家出走并更换了手机号码,被告去向不明,原告至今无法联系被告。
本院认为:被告有沉迷赌博的恶习,为逃避追债而离家出走,完全不顾原告和家庭。根据原、被告婚姻现状分析,其夫妻不和时间较长,且被告去向不明,原告没有与被告和好的愿望,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提出离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何**与被告黄**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 浩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人民陪审员 温 敏 思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覃 韵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