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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民一初字52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12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肇鼎法民一初字52号

原告:邓**,男。

被告:何**,女,。

原告邓**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0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邓**,结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身心疲惫。从2010年开始,儿子邓**主要随原告母亲生活,原告在佛山市顺德工作,被告在肇庆市工作,夫妻双方分居生活已长达3年。原告曾于2011年起诉到本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后夫妻双方仍未能得到改善,反而日渐疏远,分歧有增无减。原告认为双方无和好可能,尽早解除婚姻关系有利于双方重新开始生活,寻找自己的幸福。因原告工作、收入相对稳定,且儿子一直随原告母亲生活,故儿子邓**归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

2、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儿子邓**的个人信息;

3、婚姻关系证明,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

4、(2012)肇鼎法民初字4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已经过一次诉讼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我才同意离婚,儿子归我方抚养。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在工作中相识、相恋。2006年10月19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儿子邓**(2008年3月14日出生)。2011年,原告以性格不和、夫妻已无感情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判决不准许离婚。现原告又以夫妻已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工作中相识,相恋六年后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儿子邓**,有较深厚的婚姻基础。在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认为感情并无破裂。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原告要求离婚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其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情形。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加强关心、沟通、相互谅解,夫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原告认为双方分居已长达三年,夫妻感情已破裂,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邓**与被告何**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清

                    

   

   一二年十一月七

书  记  员  张 剑 平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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