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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70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7月2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70

原告:赵**男,19**720出生,住址*

委托代理人: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尼**,男

被告:中国**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观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 *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工程局有限公司、**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原告并20122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34元,减半收取2417元,由原告赵**负担。

 

            

                           邹 杰 明

                      人民陪审员     温 敏 思

 

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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