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82号
原告:翁**,女,19**年1月15日出生,住址*
被告:梁**,男,19**年9月20日出生,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诉被告梁**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并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翁**负担。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覃 韵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