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黄**,女,19**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被告:苏**,男,19**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
案由:抚养权纠纷。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3月12日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儿苏**由我抚养。现在由于我要再婚,女儿不愿继续跟随我生活,因此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我同意女儿由我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1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儿苏**(1997年9月1日出生)由原告抚养。因原告再婚,原告遂起诉请求女儿抚养权变更给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苏**由被告苏**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自行处理。
二、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江 浩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覃 韵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