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80号
原告:何**,男,19**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潘**,男,60岁,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潘**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1元,由原告何**承担。
审 判 员 江 浩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覃 韵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