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52号
原告:冯**(曾用名冯**),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被告:霍**,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原告冯**诉被告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被告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诉称:我与被告系高中同学,高三开始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0月1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没有生育小孩,现在也没有怀孕。婚后由于被告不去工作,整天网上赌球,长期透支信用卡,没有尽做丈夫的责任,没有支持家庭经济开支。而且被告与别的女人有婚外情,对我长期冷落。因此,我于2011年4月份就离开被告,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霍**辩称:我与原告是在相恋10年后才结婚的,一直以来都是有感情的,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高中同学,高三开始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0月1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没有生育小孩。婚后原告在肇庆市端州区与朋友合伙经营“端州区甜心芝语咖啡店”。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经济和生活方式等问题产生矛盾,原告也怀疑被告有婚外恋,因而常有争吵。2011年年初,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现在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户口本、鼎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本院(2011)鼎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记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夫妻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分析,原、被告夫妻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夫妻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缺乏沟通和信任所致,同时原告怀疑被告存在婚外情的原因,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相互加强沟通,珍惜夫妻共同建立的感情,夫妻仍有和好希望。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要求与被告霍**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江 浩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覃韵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