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37号
原告:卢*媚。
委托代理人:罗*辉。
被告:温*年。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诉称:2011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被告口头承诺尽快还清欠款。后来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偿还欠款。2011年10月23日,被告写下一张欠条,之后一直联系不上被告,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资料。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的户口簿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
被告温*年答辩称:我承认欠原告35000元,愿意与原告调解。该笔借款分三次还给原告,2012年3月30日前还1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还10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还15000元。本案诉讼费338元,由我自愿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2日,被告因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2011年10月23日,被告立下一张欠条,欠条约定,被告于2011年11月前还清借款。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卢*媚与被告温*年同意,被告温*年欠原告卢*媚35000元,由被告温*年定于2012年3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338元,由被告温*年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 *
二〇一二年 一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张 *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