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 2012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37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3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37号

原告:卢*媚。

委托代理人:罗*辉。

被告:温*年。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诉称:2011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被告口头承诺尽快还清欠款。后来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偿还欠款。2011年10月23日,被告写下一张欠条,之后一直联系不上被告,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资料。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的户口簿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

被告温*年答辩称:我承认欠原告35000元,愿意与原告调解。该笔借款分三次还给原告,2012年3月30日前还1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还10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还15000元。本案诉讼费338元,由我自愿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2日,被告因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2011年10月23日,被告立下一张欠条,欠条约定,被告于2011年11月前还清借款。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卢*媚与被告温*年同意,被告温*年欠原告卢*媚35000元,由被告温*年定于2012年3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338元,由被告温*年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      *

        一二年 一 月 九 

书  记  员   张 * 平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