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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鼎民初字第57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10月13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鼎民初字第57

原告:梁*权。

委托代理人:梁*玉。

被告:邓*尧。

原告梁*权诉被告邓*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1228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起诉称,20101015,被告邓*尧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区沙浦镇堤围路段与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刮,导致原告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现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赔偿医疗费17643.5元;2、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329元、交通费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承担。

 

 

              

           

人民陪审员       

 

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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