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595号
原告:谢晓颖,女,汉族。
被告:陈杰洪,男,汉族。
原告谢晓颖诉被告陈杰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晓颖,被告陈杰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工作中相识恋爱,1995年12月25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育女儿陈嘉璇(1996年10月20日出生),儿子陈兆毅(2002年2月18日出生)。2008年夫妻因性格关系,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闹感情出现危机,双方于2010年6月开始分居,各自生活,原告认为夫妻已无感情,现起诉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儿子归被告抚养,女儿归原告抚养。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户籍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
2、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
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于1995年12月25日在鼎湖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4、(2011)民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证明原告起诉过离婚的事实。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子女仍然由夫妻共同抚养。被告与原告结婚感情较好,虽然夫妻有争吵,但都是因为家庭琐碎事情引起,没有因此而伤害夫妻感情。原告在外打工挣钱养家造成分居异地,并非因感情不和分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工作中相识,恋爱。1996年双方自愿在肇庆市鼎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女儿陈嘉璇(1996年10月20日出生)、儿子陈兆毅(2002年2月18日出生)。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被告患上甲亢病,脾气较大,因此,夫妻处理家庭事务时,时有争吵,同时被告曾参与“六合彩”赌博,加剧了夫妻矛盾。2010年,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0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2011)鼎民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已生育了一个儿子、一个女儿。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情形。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注意控制脾气,改正赌博的错误行为,双方互谅互让,夫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晓颖要求与被告陈杰洪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晓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 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