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及时关注曹某某的心理状态和情感需求,作为监护人应主动增进沟通联系与情感交流,及时干预、纠正不良行为,培养良好品行......”5月31日,我院在审理一宗被告为未成年人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监护人平时疏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没有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更好地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承办法官王婉懿依法向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监护人要切实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据了解,曹某某在父母离异后跟随母亲生活,母亲因常年在外工作,将其交由外公外婆照顾,忽视了日常生活中对曹某某的教育与关心,在曹某某成长的关键时期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和监护职责,让本该好好学习、拼搏奋斗的青少年误入歧途,实施了案涉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害。
该案经调解后,曹某某的监护人主动向原告支付了损失赔偿,曹某某也认识到错误,原告表示谅解,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下,曹某某的监护人充分认识到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表示今后会重视家庭教育与孩子的品德培养,关注孩子身心健康,用正确的思想、方法、行为教导孩子,为孩子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家庭教育的缺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甚至还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走向歧途,通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有利于纠正广大家长在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依法带娃’。”王婉懿法官解释道。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延伸司法职能,积极探索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新做法、新举措,切实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工作,与家庭、学校、社会同向发力,引导未成年人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司法“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