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承载着更多价值
有人便从中嗅出了“新商机”
利用倒卖微信号赚取差价
这是“发财路”还是“不归路”?
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说
近日,鼎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首宗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也是鼎湖法院首次采用七人合议庭的模式审理此类案件,进一步彰显了司法的民主公正、公开透明,切实让人民群众更好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鼎湖法院第一审判庭,坐在被告席上的苏某正是一名“号贩子”,此前的他怎么也没想到,这看似稳赚不赔的生意,最终却把自己“赔”了进去。
原来,苏某偶然在网上发现出售实名认证的微信号能赚钱,于是通过网络大量购入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电话卡、电话号码等,用于注册实名认证的微信号,随后通过登录上述实名认证的微信号8至15天的方式进行“养号”,最后通过网络出售,从中赚取差价。为了加快赚钱速度,财迷心窍的苏某不仅把妻子张某也变成了“号贩子”,指使其帮忙“养号”出售,同时还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实名微信号并出售。然而,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不久,苏某便于家中被公安抓获。据统计,苏某通过出售实名微信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1260.51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苏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不特定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最终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2000元,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鼎湖人民检察院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8348.51元,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于三十日内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槌落下,苏某的“发财梦”也被敲醒,要为自己的犯罪错误行为买单。“以后再也不敢通过旁门左道赚钱了。”苏某悔恨不已,希望其他人以己为鉴,不要重蹈覆辙。
法官说法
不法分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容易滋生短信诈骗、垃圾邮件、钓鱼网站等安全问题,侵害公民个人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网络信息安全关乎社会稳定、国家安全,鼎湖法院在此给不法分子敲响警钟,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因小利酿成大错,也提醒广大群众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转让、出租、出售社交账号,以免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共同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