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袭警罪正式入刑。即使袭警罪成为正式罪名,可是依然有人以身试法,最终受到法律制裁。2022年3月8日,我院依法审结的首例袭警罪案件生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1日凌晨2时30分许,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桂城派出所接到电话报警称鼎湖区某KTV内有人闹事。于是桂城派出所两名民警与三名辅警赶到KTV处警,被告人陈某明走过来指着警员辱骂,阻碍警员处警,在控制陈某明过程中,陈某明挥动拳头打了一名警员,抓住另一名警员的眼镜,并用手肘撞击那名警员的腰肋部;被告人陈某庭上前阻拦并抢夺一名警员持有的警棍;被告人陈某华上前用双手推一名警员肩部,并用手臂勒住另一名警员颈部。随后,陈某明趁机挣脱离开现场,陈某华和陈某庭被民警当场抓获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明在鼎湖区莲花镇布基村委会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依法鉴定,一名警员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明、陈某华、陈某庭殴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抢夺人民警察正在使用的警械,致使一名警察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袭警罪。且上述三名被告人在KTV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也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对被告人陈某明、陈某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陈某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安全等重要职责。在人民警察依法履职过程中,暴力袭警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还严重践踏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本案的判决,为暴力袭警敲响了警钟,自觉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位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暴力袭警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