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我院对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告人周某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串通投标罪等罪名,被判处二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并处人民币12000元的罚金。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鼎湖区某村委会书记兼主任莫某某(另案处理),长期把控基层政权,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该村委会副主任兼文书的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与投标人邓某某(另案处理)合谋以走过场的形式进行招投标,使邓某某非法承揽该村委会停车场、村路、排水渠等14项工程,工程总额达451万元,该恶势力团伙共收受贿赂28万多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收受贿赂2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恶势力团伙的成员,在团伙首要分子莫某某的指使下伙同其他团伙成员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作为招标方与投标方多次相互串通,损害了集体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因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有自首情节,且已满69周岁,患有心脏病、肝硬化以及严重传染性疾病等疾病,本院经审查后,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恶势力团伙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对被告人周某某宣告缓刑四年,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