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我院对莫某强等人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主犯莫某强因犯串通投标罪、受贿罪、诈骗罪、赌博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莫某强、苏某坤、吴某华、郭某诒、周某等5名村委人员与被告人邓某娣合谋串通投标,通过走过场的方式串通投标,使邓某娣承揽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委会14项工程,工程总额达451万元,被告人莫某强等5人收受回扣合计28万余元。
被告人莫某强纠集上述被告人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莫某强等5人身为村委会干部,在村工程招标过程中多次与被告人邓某娣相互串通,损害集体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其上述犯罪行为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的相关特征,应认定是以莫某强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各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经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遂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我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战果持续扩大。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目标的实现之年、收官之年,我院将始终坚定不移、一以贯之保持高压态势,依法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力度不减、声势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