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下午,我院通过联合区妇联调解审结一宗争议较大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何某与被告林某于2017年协议离婚,2018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的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各抚养一名子女,出售房款直接转至被告账户。因被告担心原告不将该款用于其抚养的儿子身上,未及时将房款份额支付给原告,双方还因此发生争执,经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款项。
由于该案涉及婚姻家庭问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依法作出判决可能会对原、被告双方子女产生影响,民二庭梁宇法官受理案件后,着手对案件进行调查询问,并依据我院制定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规定》,在开庭前邀请鼎湖区妇联协助该案的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情绪激动,对本案法律适用的理解也存在很大争议,于是梁法官分别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协调,区妇联的工作人员也参与到对双方的调解工作中。原告认为被告应当立即向其支付售房款相应的份额,被告则认为在签订协议后,双方的子女均由其抚养照顾,原告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因此要求原告支付1万元的抚养费,原、被告双方均不认同对方的方案,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经梁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耐心讲解案件审判流程及相关法律知识,仔细分析本案的利害关系,且区妇联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妇女权益保护方面耐心讲解,最终原、被告均作出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是运用说教、互谅互让、民主协商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有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彻底解决纠纷。近年来,面对婚姻家庭纠纷逐渐增多和日趋复杂的形势,为满足婚姻家庭矛盾多元化解的需求,我院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探索多元化解矛盾机制,本着自愿、公平、居中、合法的原则,立足于彻底化解矛盾,整合诉前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调解资源,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方式和手段,形成工作合力,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2018年我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有40宗,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