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挠重点工程施工 鼎湖两村民获刑
日前,鼎湖法院公开对阻挠广佛肇轻轨施工的两名被告人予以宣判。被告人霍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温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霍某,男,1978年11月出生,鼎湖区永安镇人,农民。温某,男,1979年10月出生,鼎湖区永安镇人,农民。
2012年4月11日22时许,作为村干部的被告人霍某纠集霍某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温某等多名村民去到鼎湖区永安镇某路段,以广佛肇城际轻轨GZZH-6标段项目施工方施工车辆压烂村道为由,利用其本人及村民驾驶的摩托车、汽车恶意拦在正在开行的3台运输水泥的搅拌车前,要求施工方向村民交付5万至10万元人民币的押金才放车通行。期间双方发生冲突,部分村民持械对施工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致使施工方工作人员有四人受轻微伤。被告人霍某、温某伙同他人实施阻拦广佛肇轻轨项目工程施工的水泥搅拌车历时长达8个小时,项目工程在建的“61# -4”、“77#-2”二根永安特大桥桥桩被中断施工达110个小时,造成施工方30立方混凝土报废,在建的二根桥桩断桩或桩基塌孔,致使二桥桩要重新冲孔处理,经造价、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轻轨施工方直接损失人民币45980.5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纠集被告人温某等十多名村民因不满广佛肇城际GZZH-6标段项目工程方将该村村道作为大型施工车辆通行的便道。以拦阻施工方运输混凝土的搅拌车通行的方法,破坏施工生产,造成施工方直接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45980.53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将二被告人放在社区矫正,更有利于其改造,同时也有利于化解村民与施工方的矛盾,使得村民能以行动积极配合支持工程施工,促进本区的经济发展,因此,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于是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