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病死猪的五名被告人被判刑
7月13日,我院对购销病死猪的被告人张某明、曾某、马某、张某昌、冯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这也是我院审理的第二宗“三打”案件。
2009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明租用鼎湖区永安镇永安村委会侧的一间闲置仓库用来收购病死猪屠宰后销售牟利。2011年6月,被告人张某明雇请了被告人张某昌、冯某在租用的场地收购、屠宰、销售病死猪。被告人马某知道被告人张某明收购病死猪后,就驾驶小货车在鼎湖区永安镇、四会市大沙镇等地的养猪场收购病死猪,再运至张某明的屠宰场,以每市斤2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明。被告人张某明收到病死猪后,将病死猪屠宰,再通知被告人曾某,将屠宰好的病死猪肉以每市斤约5元至5.3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曾某。曾某则将病死猪肉运到高要市南岸镇以每市斤约5.5元到5.8元的价格转卖给一个叫“阿爱”(在逃)的女人,“阿爱”再将病死猪肉转卖给高要南岸附近的大排档。
2012年3月4日,公安机关在鼎湖区永安镇永安村张某明的屠宰场依法查获病死猪13头,共重1328斤(经检验,猪肉样本没有猪瘟、口蹄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变异株病毒),屠宰专用刀具7把,运送病死猪的小货车一辆。被告人曾某从2011年3月份至案发时从张某明处共收购病死猪肉约36000斤,销售金额接近20万元;被告人马某从2011年2月至案发时收购病死猪转卖给张某明的销售金额约10万元。我院认为张某明、曾某、马某、张某昌、冯某等五人明知是病死猪仍然收购、贩卖,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我院坚持从重从快审理“三打”案件,在本案中,按照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我院则对主犯张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30万元,对其余从犯都判处了实刑和并处1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本案从立案到宣判仅用时11天,较正常审理期限缩短了近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