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欠姐债14载姐今要弟还钱
法院认为已过诉讼时效而驳回
日前,我院对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予以判决,驳回原告梁某兰和叶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梁某兰和叶某向我院起诉称其弟梁某南和何某在1997年立下欠据,确认欠梁某27000元和欠叶某16000元,至今分文未付,于是请求我院判被告梁某南和何某偿还欠款。梁某南和何某则辩称在1999年已经付清了所有欠款和利息,不存在欠债未还的事,而且,过了十几年了,也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我院认为,根据被告梁某南和何某所立的欠据,双方约定偿还欠款及利息的最后到期日最迟为2000年8月31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且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所以原告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0年8月31日起算至2002年8月31日止,现在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即不再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其民事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特点在于:它是法定期间,是法律强行规定的,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它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遇有法定事由时,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它是法院通过强制力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满以后,法院即不再通过强制力对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虽然权利人依然享有起诉权,但法律不再赋予其胜诉的权利。现在有很多债权人认为手握欠据,就高枕无忧,认为什么时候都可以追讨欠款,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不在诉讼时效内追讨,法院将不予保护,可能会导致收不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