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本院动态  
本院动态
法院新闻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法院动态 >> 本院动态 >> 浏览文章
八次贩毒获利四百二十五元=有期徒刑四年加罚金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9月20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八次贩毒获利四百二十五元=有期徒刑四年加罚金

 

日前,我院对一宗贩毒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陈某在今年2月至3月短短一个月期间,在一旧小学门口和市场附近向五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八次,共获利425元。在3月初的一次交易中,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并获。

我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观点:贩卖毒品属于严重的罪行,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按照刑法以及相关规定,贩卖毒品无论贩卖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于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