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服液里有玻璃伤人 我院法官调解事了
5月11日,我院对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广州某制药公司和某药店店主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
原告李某于2010年7月在我区某药店购买了广州某制药公司的口服液,回家服用后被异物刺伤一颗牙齿和舌头,后来证实此异物为玻璃。事发后,李某多次到我区消委会、工商所以及广州消委会投诉,消委会调解也未能取得效果。于是,李某起诉到我院,要求广州某制药公司和某药店的店主赔偿36000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在庭审中,双方各持已见,互不相让。我院主审本案的谭建玲法官经过耐心细致的做工作,终于促使被告广州某制药公司承认其错误,并愿意作出补偿,原告李某也认识到其要求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作出了让步。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广州某制药公司支付了补偿金4000元给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