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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施行后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怎么交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27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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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缴几百元的交通罚款,滞纳金却可能高达成千上万元。4月1日之前,天价滞纳金并不鲜见。

    4月1日以后,天价滞纳金将终结。根据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法)第52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而之前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

 

法律看点

    如果4月1日之前车主交通违法被罚款,但拖到4月1日之后才去交罚款,能否按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少交滞纳金?

 

专家解读

    东城法院陈志杰法官说,这个问题涉及到新旧法律衔接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行政机关针对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在被处罚人到期不履行罚款义务时,可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该加处罚款在性质上属于“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它是以处罚的形式促使被处罚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关于新旧法律衔接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实体上应当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法律的适用,程序上则应当按照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因加处罚款在性质上属于执行罚,而非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实体内容,因此,在适用新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这一程序规定时,应当适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即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时间来确定法律适用原则。

    陈志杰说,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需要注意:

如果车主在4月1日之后违法并被罚款,毫无疑问,其应按新法的规定缴纳滞纳金。

    如果车主违法和交管部门作出处罚的时间都在4月1日之前,那么车主就应当按旧法的规定缴纳滞纳金,即使拖到4月1日之后再去缴罚款,也不能享受到新法的“恩惠”。所以车主以拖时间来钻法律空子的愿望,恐怕要落空了。

    如果车主的违法行为发生在4月1日之前,但交管部门作出处罚的时间在4月1日之后,那么车主还是应该按新法规定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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