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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使用不当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都可构成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在21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中,首次在本市地方立法中明确“性骚扰”的具体形式。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发送不当内容的短信也可能构成性骚扰。修订草案还指出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看点
1.发送黄色短信对人实施性骚扰,将受到哪些处罚?
2.被骚扰者能否得到精神赔偿?
法律解读
●关键词•行政处罚
多次发淫秽信息 要拘留并处罚款
东城法院行政庭法官赵志刚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性骚扰这个词,但是对如何处罚性骚扰行为有规定。
该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赵志刚说,这里的“发送淫秽、侮辱”信息包括写信、打电话、发手机短信等行为。“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包括三次)。
如果被骚扰,当事人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关键词•民事赔偿
遭受性骚扰妇女 可索要精神损失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秦伟律师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其享有生活不被打扰的权利。妇女遭受性骚扰,其人格尊严会受到损害,生活会被打扰。
因此,遭受性骚扰的妇女除了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外,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遭受性骚扰的妇女,有权要求停止骚扰,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要求实施性骚扰的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有严格的界定,法院要根据发送黄色短信一方的过错行为、危害程度、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等综合考量,遭受性骚扰妇女的要求不一定就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