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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第一部分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27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中医药知识是中华民族的国宝和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在世界上享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少数优势学科之一。它基于中华民族传统的、世代相传并持续发展的、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的医药卫生知识组成。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为此,我院特制作宣传材料,希望提高全民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弘扬国粹,促进健康发展。

 

                                              第一部分 中药品种保护

 

1.中药品种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药品种的范围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

 

2.什么是中药品种的分级保护?

    国家对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

    (一)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

    (二)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

    (三)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

    (一)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

    (二)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

    (三)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3.中药品种的保护期限是多少?

    中药一级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中药二级品种的保护期限为七年。

 

4.中药品种保护与中医药专利保护的关系如何?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对于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据《专利法》的规定进行保护;对于没有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保护。

 

5.什么是中药品种保护的专属权?

    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但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经批准可以仿制,但应当向转让该中药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企业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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