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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服务三大误区易产生纠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27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今年,北京的第一场雪来的有些早,突如其来的大雪冻坏了还穿着单衣的市民们,一时间,供暖成了街头巷尾的话题,北京市提早供暖的通知、提高供暖最低温度的通知等与供暖有关相关的新闻都成为时下人们最关心的事儿。

     气温骤降,供暖日渐近,法院供暖纠纷也悄然升温。然而,不少供暖公司和供暖用户对自己在供暖服务中享有的权利义务存在误区,这也是导致供暖纠纷频发的缘由之一,下文就将三个常见的误区给与澄清,以便减少纠纷。

    **误区一:用户不交供暖费,供暖公司就应当停止供暖,供了白供

    某供暖公司将贾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依据合同交纳供暖费,然而贾某称,合同中明确规定,用户逾期不交供暖费达十日,供暖公司可停止供暖。故贾某称某供暖公司应当停止向自己供暖,现在供暖公司供暖是自愿行为,贾某不同意支付供暖费。某供暖公司称,贾某居住的小区是集中供热,无法单独停止为贾某供暖。

    法院经审理判决:贾某和某供暖公司之间虽然约定用户逾期不交供暖费达十日,供暖公司可停止供暖,但合同中同时也约定了逾期缴纳供暖费应当缴纳违约金。停止供暖只是贾某违约后供暖公司获得的救济之一,供暖公司作为守约方也可以要求贾某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及交纳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现在某供暖公司实际向贾某提供了供暖服务,因此,某供暖公司要求支付供暖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提示:供暖涉及到人民群众能否过一个温暖的冬天,因此,供暖公司具有的社会责任,虽然供暖用户未按时交纳供暖费,供暖公司也应当避免随意停止供暖,特别是集中供暖的小区。而供暖用户也不得以此为抗由,抗辩供暖公司索要供暖费。 

    **误区二:低保户无力交供暖费,供暖公司不应收取供暖费

    某供暖公司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其供暖费用。郭某向法院声称,自己是低保户,无力支付供暖费,按照有关政策,国家应当无偿供暖。

    法院判决认为,郭某与供暖公司签订的供热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某供暖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为郭某居住使用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故某供暖公司要求李某支付供暖费的请求,理由充分,而郭某所称其生活困难,是低保户,而不同意支付供暖费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提示:低保户与残疾人、无保户一样属于特殊群体,是需要社会救助的群体,需要全社会给予关爱和帮助,当然这也包括向他们提供供暖补贴。但特殊群体接受救助应当符合程序要求,不能因其属于特殊群体就要求供暖公司无偿供暖。北京市民政局等局委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特殊群体应当向其户籍所在的居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和批准领取救助款。当然,我们也呼吁供暖公司能够关注这些特殊群体,自愿给予他们救助。

 

    **误区三:供暖公司可以自行关闭供暖阀

    2004年李某入住由某供暖公司供暖的房屋,同年,李某与某供暖公司签订供暖合同。李某自2004年起就未交纳供暖费,故某供暖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从2004年开始至今的供暖费。经法院调查,现在李某居住的房屋的供暖阀门处于关闭状态,某供暖公司亦承认于2009年将李某房屋的供暖阀门关闭了,但该供暖公司称是他们自己为了避免管道漏水或冻裂,而自己关闭的,没有李某的申请,关闭的时候也没请李某到场。现在李某坚持认为该供暖公司2004年就没有打开供暖阀,所以不同意支付任何供暖费。

    法院判决认为:现李某房屋的供暖阀门处于关闭状态,且供暖阀门之开关系由供暖公司控制,供暖公司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当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履行己方义务,供暖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供暖服务,李某也否认供暖公司向他提供了自2004年起的供暖服务,所以某供暖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提示:无论供暖用户还是供暖公司关闭供暖阀均应当留有记载对方签字或者第三方机构(如居委会、派出所民警)签字的书面材料,这时证明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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