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一种有效、便捷解决纠纷的方式,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缓和矛盾,追求和谐。当事人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平等享有并承担以下各项权利义务:
1、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当事人平等享有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2、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后至案件审理终结前均可以自行和解或请求法庭调解。
3、在庭前调解阶段,当事人知道本案承办法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调解工作,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申请回避。
4、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
5、当事人认为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的个人参与调解并有利于促成纠纷解决的,有权申请法庭邀请其参与调解工作。
6、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如双方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
7、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如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9、双方当事人经过庭前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法官在征求双方意见后确定开庭时间。在开庭审理阶段,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仍可以请求法庭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