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父母离婚时约定小小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给付抚养费九百元,当时小小还上幼儿园。今年九月,父亲交了五万元择校费,将小小送进某重点小学读书。现小小起诉要求母亲承担自己就学所花择校费的一半。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的外延同样已包括子女的教育费用。然而,对于实践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让子女受到更好教育,不惜交纳大额择校费,在情理上虽可以理解和支持,但子女却不能直接要求非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进行分担。这是因为,上述的教育费用仅指子女接受教育所发生的必要费用,而择校费却并非必须发生的,即其完全可不交纳择校费(或助学款)而接受正规教育。因此,建议离婚的父母双方在为子女择校交费之前最好提前协商,以免导致一方交费后出现较大经济压力,而又不能要求另一方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