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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期限有约定,不得以法律有不同规定抗辩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27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三年前,小茜的父母离婚时,双方约定小茜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三千元至小茜大学毕业时止。待到已满18岁的小茜上大学后继续向其父亲要抚养费时,却被父亲以法律规定抚养费应支付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为由拒绝给付。无奈,小茜将父亲告上法庭。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据此可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或称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截止至子女满18岁时;而根据上述《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若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或者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或者确实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仍应给付必要的抚养费。但是,除上述法律规定之外,如果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已经有明确约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已经成年的子女不具备上述《意见》第12条的情形,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应该按照协议执行,而不能以法律有不同规定进行抗辩,故法院支持了小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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