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多的父母离婚时约定,多多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并可于每周六探视多多。后多多的母亲却以各种理由不让父亲探望多多,多多父亲则停止了抚养费的给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据此可知,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义务进行协助。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夫妻离婚时双方积怨较深,很容易导致在对孩子的抚养和探望问题上表现出懈怠甚或阻碍等情况。那么,享有探望权的非直接抚养方能否以对方不让探望孩子就拒付抚养费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虽然抚养和探望都与孩子相关联,但却属于两个法律关系,给付抚养费直接关涉子女生活成长,而实现探望权所依赖的则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协助。如果该方拒绝协助导致无法探望,另一方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保护,而不能将抚养费作为实现探望的砝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