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晓畅的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晓畅由其父亲抚养,母亲每月给付抚养费五百元至晓畅十八周岁止。现晓畅以自己生活、学习费用增加为由,要求母亲每月给付抚养费八百元,并要求母亲承担自己两年内因患感冒等所发生的近千元医疗费的一半。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据此可知,抚养费的外延已包括子女的医疗费用;但需明确指出的是,这里的“医疗费”仅指子女日常最基本的医疗花费。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非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已经给付抚养费,子女再起诉要求其承担基本医疗费用的(即便经过一定时间的积攒形成相对较大的数额),则难以获得法律支持;但在遇到子女遭遇重大疾病,从而导致出现大额医疗花费支出时,法院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适当予以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