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先进工作者李文雄同志事迹
李文雄同志,女,1963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鼎湖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是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李文雄同志在1993年被评为鼎湖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1994年被评为鼎湖区“三八”红旗手;1994年在全国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嘉奖;2002年被评为鼎湖区实施“妇女儿童规划”先进个人;2002年被区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6年当选鼎湖区第六次党代会代表及肇庆市第十次党代会代表;2006年被省法院评为“全省优秀女审判长”;2006年被鼎湖区委、区政府评为“四五”普法先进个人;2007年李文雄家庭被肇庆市妇联、文明办命名为肇庆市“书香之家”;2008年被省法院评为“全省优秀法官”;还被肇庆市中级法院记个人三等功两次。
李文雄同志,1985年10月经公开招考进入罗定县人民法院工作,1988年7月鼎湖区法院建院不久,调入鼎湖区法院工作,先后从事书记员、刑事、民事、审监案件的审判工作,至今已二十多年了,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二十多年来,她热爱审判事业,兢兢业业,埋头苦干,舍小家顾大家,辛劳地战斗在审判工作的第一线。二十多年来,她刻苦钻研业务,认真领会法律精神,注重调查研究,较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经她所办结的案件,无一错案,为促进我院的审判工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李文雄同志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司法为民的主旨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投身到“争当排头兵”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扎实开展工作,调处纠纷,维护稳定,为鼎湖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了卓有成效的贡献。
在思想道德建设方面,李文雄同志十分注重知识的更新,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和岗位锻炼的机会,不断加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落了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了良好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具备了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在平时的工作中,该同志也紧紧围绕排头兵的要求来严格要求自己,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善于敏锐洞察新的形势,准确把握时代脉搏,自觉锤炼,不断增强做好党务工作的能力。李文雄同志一直以来都着重抓好自身廉政建设,恪守法官职业道德,自觉拒腐防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未出现过违法违纪问题。
李文雄同志每天不但要处理大量的事务,如审核、审批各类法律文书,安排好庭的内务,办理自己主审的案件等,而且还要经常面对各种各样的当事人,倾听他们的诉说,分担他们的忧愁,然后尽她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帮助当事人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有时,为了尽快查找当事人,不分日夜,也顾不上节假日的休息,带领全庭同志去找当事人。每当成功地解决了一个纠纷、执行完一个案件,看到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得到化解,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时,李文雄同志那种从事法官这一职业的自豪感就会随之而来,令其备受鼓舞。
注重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李文雄同志深知,自己学中文专业的,要干好法院审判工作,就必须不断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素质。工作的二十多年来,李文雄同志坚持边工作边学习,完成了法律本科的学业,夯实了自己的法学理论功底,她非常注重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通过与上级法院法官共同调研,也使她对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了新的思路和新的处理方法,进一步丰富了理论知识,提高了业务素质,确保了案件质量。近几年来,李文雄同志审结的民事案件,无发回重审案件,无超审限案件,审限内结案率100%,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为民,案结事了。近十年的民事审判工作经历,使李文雄同志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民事审判经验。尤其是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李文雄同志注重办案艺术,确立了耐心、细心、关心“三心”原则,努力实现案件的审理不仅仅停留于在当事人之间分辨是与非,对与错的层面上,而是要通过案件审理使当事人冰释前嫌,重建和睦幸福家庭的目标。李文雄同志主审的一宗离婚案件的被告曾是一名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经治疗2003年3月才病愈出院,但仍处于不稳定状态。原告自从1999年起诉要求离婚,其是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开庭当日,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后不到庭,合议庭考虑,如果强行将其带到庭,可能会刺激被告,诱发其精神病复发,这样对被告的身体非常不利,也可能导致庭审活动无法进行。为此,李文雄同志主动与这几年一直与被告生活在一起的被告父母联系,请其父亲陪同被告出庭,但被告不同意。李文雄同志和合议庭的同志商量,决定把庭审地点改到被告家里,让被告在熟悉的环境进行诉讼。案经审理,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但原告认为夫妻已没有感情,坚持要求离婚,且同意共同财产价值6万元的房改房可归被告及女儿居住。被告的父母则认为,原告坚持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但因被告2003年已下岗,离退休还有六年多时间,失业救济金只有两年,要求多分财产保障被告生活,且提出,离婚后回梅州住,房屋没有实际意义,希望拿现金。但原告又没有那么多现金,不同意被告的要求。李文雄同志动之以情,经反复同原告分析被告的身体状况和困难,被告终于同意作出让步,答应想办法解决。事后,当被告的父母收到6万7千元钱后感动地说:“谢谢李法官!之前一直担心被告生活不知怎样办才好。现在好了,女儿的生活有保障了!”李文雄同志通过这种方式,成功的化解了纠纷,做到了案结事了,受到了当事人的称赞。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李文雄同志同样做到了“案结事了”。在原告朱某诉某制衣公司工伤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朱某是作为被告新招的工人,在报到后,被告发现原告未满16岁,不同意接收,要求原告家人来接原告回家,在此之前原告暂时住到了厂宿舍,后来朱某因被汽车撞伤住院,当事人双方就朱某是否与公司有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原告的老乡郑某煽动了近100人离厂,使被告面临困境。起诉到我院后,李文雄同志通过多次到该公司走访,深入工友中调查,李文雄同志通过认真查找,查明了事实真相,依法作出了驳回起诉的判决。判决后,李文雄同志并不是“一判了之”,而是继续耐心做好原告一方的工作,和他们讲法律讲道理,最后原告服从了判决没有上诉,而且大部分工人也回到了公司。
提高司法水平,努力实现审判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李文雄同志说,虽然判决和调解都是结案的方式,但是社会效果却截然不同,做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解决争端,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件的审理使双方当事人消除积怨。在原告杜某诉被告鼎湖某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合同,同意将村里的一栋楼给原告建厂,之后,原告已修建了厂房安装了设备,被告又与他人签订了合同,再加上原告加工设备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了影响,引发了纠纷,尽管原告完善了环保设施,但是村民仍要求原告杜某的厂搬走,甚至到厂闹事,经镇司法所调解也未能取得效果,遂起诉到我院,在审理中双方也各不相让,旁听村民也有不断起哄要去强行搬迁。李文雄同志作为主审该案的法官,她认为这件案子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此李文雄同志采取分开“背靠背”调解方式,同原告杜某分析现状和得失,向被告村委会的村民详细地解释法律和进行耐心的说理,就是经过这样的反复调解、做工作,最后双方达成了共识,案件也得以顺利解决,避免了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在刑事审判中李文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李文雄同志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于每个对被被告有利还是不利的证据都要仔细分辨,绝对不放过任何一点可能影响判决的因素,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李文雄同志也坚持宽严相济的方针,突出打击重点,将“严打”矛头始终对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抢劫、抢夺、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性犯罪,对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依法实行了缓刑。在歧溪案中,李文雄同志作为审判长,坚持从大局出发,依法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她也因此被肇庆市法院记个人三等功。
在办理审监案件中,李文雄同志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求,不辞辛劳查找卷宗,从不放过案件中任何一个疑点一个瑕疵,严格依法审查每一件案,坚持把好关,对于该重审的案件坚决重审,对于依法不予重审的案件,在对当事人耐心解释后驳回其请求。
李文雄同志所办的每一起案件和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凝聚着她辛劳的汗水和司法为民之心。为了工作,她不顾年幼的孩子,舍小家,顾大家;为了工作,她不知放弃了多少个节假日和公休日,又不知熬过了多少个夜晚,她那种赤诚的敬业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赢得了群众的赞扬,她是一位优秀的女法官,也是一个真正司法为民的好法官,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