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永康同志先进事迹
梁永康同志,男,汉族,一九六九年九月三日出生,高要市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梁永康同志1991年10月大专毕业后被分配到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从事书记员、经济、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至今已近二十年了,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十年来,他热爱审判事业,兢兢业业,埋头苦干,一直战斗在审判工作的第一线。他刻苦钻研业务,认真领会法律精神,注重调查研究,较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促进我院的审判工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梁永康同志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被评为单位先进个人,2004年度被评为单位优秀法官,并在鼎湖区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在2007年度本人和所带领的民一庭分别被评为单位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2009年被评为单位的案件调解能手,2010年被评为单位先进个人。
梁永康同志在政治思想方面能从严要求自己,能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司法为民的主旨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投身到“争当排头兵”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任劳任怨,扎实开展工作,调处纠纷,维护稳定,为鼎湖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做了卓有成效的贡献。
在思想道德建设方面,梁永康同志十分注重知识的更新,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和岗位锻炼的机会,不断加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了良好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具备了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该同志一直以来都着重抓好自身廉政建设,恪守法官职业道德,自觉拒腐防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未出现过违法违纪问题。在工作中,严肃执法,秉公办事,尊重领导,团结同事,服从组织安排,紧紧围绕排头兵的要求来严格要求自己,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准确把握新形势,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一定的法律业务知识和审判工作经验,有较好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在担任庭长以来,能主动配合院领导开展工作,积极带领全庭干警做好工作,做到连年超额完成工作任务。
梁永康同志每天不但要处理大量的事务,如审核、审批各类法律文书,安排好庭的内务,办理自己主审的案件等,而且还要经常面对各种各样的当事人,倾听他们的诉说,分担他们的忧愁,然后尽他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帮助当事人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时刻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
注重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梁永康同志深知,自己学的是非法律专业,要干好法院审判工作,就必须不断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素质。工作的近二十年来,该同志坚持边工作边学习,通过参加自学考试于2001年12月在中山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充实了自己的法学理论功底,并注重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通过向上级法院的法官虚心请教和共同调研,也使他对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了新的思路和新的处理方法,进一步丰富了理论知识,提高了业务素质,确保了案件质量。审结的案件无超审限案件,审限内结案率100%,近几年来审结的案件,无发回重审的现象,特别是2010年办理的案件,无一宗发回重审或改判,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为民,案结事了。十几年的民事审判工作经历,使梁永康同志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民事审判经验。注重办案艺术,确立了耐心、细心、关心“三心”办案原则,努力实现案件的审理不仅仅停留于分辨当事人对与错的层面上,而是运用法律手段化解民事纠纷,以案结事了为目标。例如梁永康同志担任审判长审理的原告邱冠明诉被告黄乃祥、邓玉燕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的被告是外地人,在我区桂城办事处租了一个厂房开办家具厂,2009年1月家具厂发生火灾,连带烧毁了隔壁原告的房屋,原告提出55000元的赔偿要求,但被告由于火灾也损失相当大,只愿赔1万元,原告本打算申请对房屋损毁进行鉴定,但鉴定费就要25000元,原告无力承担未能鉴定,双方多次协商未成功,原告扬言如被告不赔偿,则将以“自已的方式解决”,而被告表示如法院判他赔55000元,他将一走了之,双方矛盾十分尖锐。在审理过程中一次偶然的机会,梁永康同志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同市人大代表、桂城办事处党委书记刘海生同志都认识,因此主动联系刘海生同志参与调解工作,通过梁永康同志和刘海生同志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及登门做工作,当事人双方经权衡利弊,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天被告就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梁永康同志通过这种方式,成功的化解了纠纷,做到了案结事了,受到了当事人的称赞。
在审判中梁永康同志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梁永康同志主审的原告龙诞海等诉被告郑伟健、郑健程、中山平安保险公司等人交通事故损害赂偿纠纷一案,2009年11月30日,受害人龙某忠骑自行车经过我区山水居路口马路时被被告郑伟健的车撞倒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龙某忠需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郑伟健等肇事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调解时,被告只愿赔偿14万元,受害人亲属即原告等人觉得赔偿太少,遂起诉到法院,梁永康同志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争议,只是对受害人龙某忠是否按城镇户口计算赔偿费用上争持不下的问题,深入探访,了解到受害人是江西人,户口虽在农村,但在事故前已多年在本区多个企业打工的事实,根据省法院、省公安厅相关文件精神,认定受害人的赔偿金额按城镇居民标准对待,并对双方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使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方理解法律的规定,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共识;下判后,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表示服判,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被告也迅速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所以原告十分感激,给梁永康法官寄来感谢信称:“鼎湖法院,司法公正;保护弱者,人民称颂;法恩浩荡,没齿难忘”。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梁永康同志所办的每一起案件和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凝聚着他辛勤的劳动和司法为民之心。他是一位优秀的法官,也是一个真正司法为民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