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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鼎法执字第58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03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肇鼎法执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XXX商行,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乐城三路五街2、3号乐信楼X号。

法定代表人修XX。

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北二区。

法定代表人石XX。

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XXXXX商行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XXXXX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XXXXX商行支付欠款人民币563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XXXXX有限公司已将中国民生支票金额为56730元交给申请执行人佛山市XXXXX商行,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肇鼎法执字第58号案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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