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肇鼎法执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龙XX,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住广西昭平县樟木林乡水龙村西街组XX号。
被执行人肇庆市XXXX旅游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执行人龙XX与被执行人肇庆市XXXX旅游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19号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肇中法民终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肇庆市XXXX旅游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72850.0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肇庆市XXXX旅游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已将欠款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龙XX并依法缴纳本案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龙XX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肇鼎法执字第56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桂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