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肇鼎法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陆XX,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广西宜州市北山镇波串村甘社屯13号。
被执行人广东XXXX陶瓷有限公司,所在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歧州大道侧。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执行人陆XX与被执行人广东XXXX陶瓷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等争议纠纷一案。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肇鼎劳仲案字【2012】7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广东XXXX陶瓷有限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1003.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广东XXXX陶瓷有限公司已将欠款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陆XX并依法缴纳本案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陆XX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肇鼎法执字第29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俞 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