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鼎执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谭*雄,(基本情况略)。
被执行人肇庆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基本情况略)。
法定代表人:何*辉。
申请执行人谭*雄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的(2011)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肇庆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谭*雄工程款391296.76元,及本案相关费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肇庆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申请执行人谭*雄表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鼎执字第4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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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尔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