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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肇鼎法执字第32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7月25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肇鼎法执字第32

申请执行人:区*元,(基本情况略)。

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门业厂,(基本情况略)。法定代表人:何*明。

申请执行人区*元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门业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肇鼎劳仲案字[2009]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第二项,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门业厂应与申请执行人区*元补办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手续,具体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11131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上述[2009]9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为申请执行人补办了社保手续。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肇鼎法执字第32号案执行完毕。

 

 

            

            

         刘 志 文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俞 立 峰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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