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肇鼎法执字第62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基本情况略)。
被执行人孔*波(基本情况略)。
申请执行人陈*文与被执行人孔*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端民商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孔*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文借款人民币14000元及本案相关费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孔*波已履行了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端民商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借款人民币14000元及本案相关费用偿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陈*文,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肇鼎法执字第62号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一年五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卢 鉴 明